原标题:自带酒水被收茶位费食客状告餐馆 法院:应返还
自带酒水被收茶位费 食客状告餐馆
法院一审判决:餐馆收取的30元茶位费未明码标价,应返还
广西新闻网-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实习生 刘露 通讯员 陈韵宇
茶位费对很多南宁市民来说很常见,但茶位费该不该收,应该怎么收,很多市民可能很少去考究。日前,南宁的黄先生因为自带酒水就餐,被餐馆收取了30元的茶位费(他自认是开瓶费),于是他将就餐的餐馆告上了法院。1月21日,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,餐馆收取的30元茶位费侵犯了黄先生的知情权和公平选择权,某餐馆应返还茶位费,并赔偿黄先生50元的交通费。
食客:
吃饭自带酒 被收30元开瓶费
2012年9月11日,黄先生与朋友到南宁一家餐馆吃饭,黄先生自带了一瓶白酒。点餐之后,餐馆服务员看到黄先生自带的白酒后告诉他,按照该餐馆店堂告示规定,自带酒水要收取茶位费。至于这茶位费怎么收,服务员没有明确说明,而黄先生仍然坚持喝自带的酒水。
吃完饭后,该餐馆服务员告诉黄先生,要收取每人(小孩除外)10元的茶位费。这么高的茶位费让黄先生很恼火,他当场提出异议。但最终还是交了30元的茶位费,并要求该餐馆开具30元的开瓶费发票。但该餐馆拒绝给黄先生开“开瓶费”发票,仅以“餐饮费”名义开具。
黄先生认为,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某餐馆收取他的“开瓶费”不公平。随后,黄先生将南宁市某餐馆告上了兴宁区法院,要求某餐馆返还30元开瓶费,并赔偿交通费1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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