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 湘潭县76岁商人花28万元采购的茶籽质量不过关,进退两难
□ 律师:供应商所说是诡辩,老人可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
12月22日 讯:今年11月,湘潭县谭家山镇仙娥村76岁的张海泉老人赴贵州采购茶籽,不料因轻信他人亏得血本无归。如今,老人只想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。12月20日,我们来到张海泉家,听他讲述了这段遭遇。
远赴贵州采购茶籽
张海泉在湘潭地区做茶籽生意,断断续续已有20年。以前,他采购的茶籽大部分来自湘西地区。2014年秋末,因台湾和安徽的茶籽商人在全国大范围收购,导致茶籽行情紧俏,湘西地区的茶籽脱销,他不得不将目光放在了遥远的贵州。
张海泉说,早在2013年,他就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的龙某手中,购买过5万元的茶籽。因为第一次合作的成功,让他对龙某的印象很好。“去年那一批茶籽个头饱满,出油率也高,我就想着今年不如去他那想想办法。”
2014年11月4日、11日,张海泉两次前往贵州与龙某洽谈,最终以每公斤15元的价格采购了18.43吨茶籽,总价约28万元。“验货时,他拿一批茶籽给我看,质量确实不错,我也就没有多想!”
卸货才发现问题
张海泉说,当他回湘潭卸下这批茶籽时,一下就傻了眼,这批货和他之前验的货截然不同,“过半都是空芯,壳里基本没肉,这种劣等茶籽卖出去简直是砸自己招牌。”
11月19日,张海泉花7000元雇了一辆大货车,又将这一批茶籽原封退回,他自己也跟着车赶了过去。然而抵达贵州后,龙某的态度变了:他不仅不承认“以次充好”,还坚决不肯退款。
最终,在当地司法所和工商局的介入下,双方暂时达成调解:张海泉所购的这18.43吨茶籽由龙某负责暂时代销,销售所得收入全部归张海泉,若没有卖掉则由张海泉自己拖走。
12月初,龙某电话告知张海泉,这18.43吨茶籽卖出去了,只是销售价格不太理想,仅售到了7元/公斤。
“本来这一趟生意就借了10万块钱,如今因为相信他,28万元本钱亏了一半!”张海泉心痛地说,无法接受这一结果的他拒绝接收这笔货款,并寻求当地工商局的帮助,但也没有一个结果。
山货没有售后一说
那么龙某为何在售出劣质茶籽后还拒绝退款呢?
当天下午,我们几经周折,电话联系上了远在贵州的龙某。龙某表示,年近五旬的他做茶籽供应商也十几年了,每年销售的茶籽近千吨,在圈子里一向口碑不错,不会为了28万元去欺骗一个老人。
“那时还有一个外地商人来挑货,我说货就在那,你们俩看中了就给钱拖走。”按照龙某的说法,是张海泉亲自去仓库查验的那18.43吨茶籽,他并未从中做任何手脚。
至于张海泉因茶籽质量不好要求退款被拒绝,龙某觉得他并未做错。“茶籽是山货,不是企业生产的产品,没有售后一说。我所出售的每一颗茶籽,都是跋山涉水从贵州各个山区的农民手中辛苦收来的,十几吨茶籽中当然质量有高有低。”
龙某认为,既然张海泉验货后确认交易,这就代表他认可了这批货。“而且我们还约定过,交易一旦完成,双方就没有关系了。如果不是看他年纪大怕情绪激动出意外,我根本就不会接受调解代销,就更别说退款了。”
龙某认为,12月茶籽行情发生变化,茶籽价格大跌,茶籽出现滞销,这才是张海泉要求退款的根本原因。
老人可通过法律挽回损失
目前,张海泉老人已打算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。对此,我们咨询了湘晋律师事务所的陈嫔律师。
陈嫔律师认为,龙某宣称的“山货因不是企业生产而质量难以保证”是一种诡辩。尽管山货是大自然产物,但在长久的实际交易中,买卖双方都有一个约定俗成的交易准则,也就是俗话说的“一分钱一分货”。
如果龙某明知道这18.43吨茶籽质量低劣,却隐瞒这一事实,仍然按优等茶籽的价格出售给张海泉老人,这就是明显的“以次充好”,同样可以按照《产品质量法》和《合同法》追究其法律责任。即便龙某和张海泉之前曾有“验货交易完成后双方再无关系”的口头约定,这种口头约定也因交易过程违背“公平诚信”原则而无效。
与此同时,当龙某接收了张海泉退货的这18.43吨茶籽并为其代销时,张海泉和龙某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。龙某在未告知张海泉的情况下,擅自做主将茶籽低价退出并给张海泉造成了实际损失,这种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,也同样可以依照《民法通则》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“基本上来说,张海泉老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挽回自己的损失。但实际情况如何,还要调查具体的案情才能做出判断。”陈嫔律师表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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