投资花茶奖宝马男子骗数百万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4年
11月2日 讯:“投资即配发宝马车”、“每个区给一个茶楼,投资后茶楼归投资者”……男子张某给投资者许以重利吸资数百万元,投资者不仅没有享受丰厚回报,连本金也“打了水漂”。记者昨日获悉,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,罚款10万元。
2006年初,张某接触了产于广西合浦的金花茶产品,其认为该产品有利润空间,便在2006年10月份注册公司,打算经营金花茶,并与广西一金花茶公司签订代销合同,交了30万元定金以购买金花茶。苦于没有经营资金,张某便想以高额回报的方式来向社会吸收资金。
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,张某夸大宣传,号称“投资即配发宝马车”、“每个区给一个茶楼,投资后茶楼归投资者”、“投资50万元可入股享受100万元”、“每月给1万元工资,年底享受20%分红”等,以口口相传的途径对外公开宣传,吸引52岁的刘某、52岁的李某、58岁的王某共投资200万元,并另外吸引他人投资。
后来,张某向北京多家茶楼推销金花茶,因无人购买,张某也没开设自己的茶楼,并因无能力支付其与金花茶公司的合同余款而违约,同时,投资人也开始催促收益。最初,张某以工资等名义,返还刘某、李某等共10余万元,最后因无力支付,只好在2008年躲进十渡山里居住。
后经投资人报案,2014年7月,张某被抓获,但剩余涉案投资款均未退赔。
公诉机关指控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庭审中,张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,对所有投资人表示歉疚,并坦承从生意失败之日起即心怀忐忑,现在反倒是个解脱。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所收的钱都是公司股东投的钱,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,张某和其他人是民间纠纷,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
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,投资人的股东身份是因投资而获得,张某是以吸收资金为目的,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,且投资人均系通过朋友介绍得知金花茶投资项目,该信息的传播,是在张某的明示或默示下,属向社会公开宣传,加盟、入股、借款等方式均为其吸收资金的手段,不改变其非法吸收资金的性质。鉴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认罪态度较好,可对其从轻处罚;但鉴于投资款绝大部分没能退赔,给投资人造成巨大损失,故海淀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,罚款10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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